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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与注销登记在法律上的不同后果分析

创建时间:2024-05-0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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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制度是国家授权工商部门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行政法规,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登记注册行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在 具体执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有效把握工商登记管理法律制度,规范登记管理行为,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 见解和做法。为进一步规范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秩序的监管,防范和减少因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理解和执行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上的不一致可能对工 商部门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笔者就围绕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不成熟的认识、观点和看法。

一、 对工商登记注册法律制度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基本登记管理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秩序,这是工商部 门最基本的登记管理手段。根据笔者对民法和工商登记法律制度的理解,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市场经营主体就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合法的经营资格或有效的 法人资格。这三种资格是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应该所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以营利性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 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此来理解,凡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组织,一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既具有合法的 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又具有法人资格,从法律上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律上称之为法人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凡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便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但不具有法人资 格。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 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行为是确定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的行政 许可行为,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是依法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三种资格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颁发的营业执照是依法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 两种资格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有生有死这是自然法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登记核准行为赋予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的资格和权利,那么这种资格和权利的灭失同样 也是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行为来实现的。注销登记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它是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 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注册号,从而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 吊销工商执照不会造成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灭失。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会给市场经营主体带来很大影响,因为吊销营业执照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剥夺了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的经营资格,剥夺了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权利,其市场主体资格、法人资格仍然继续存在。就如同公安机关 实施行政拘留,剥夺的是人的行动自由;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人的政治权利一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剥夺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资格,只有办 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

法 人资格随之消失,其市场主体地位不再存在,就如同法院执行死刑判决一样,其生命主体也就自然消失了。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是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时产 生,从办理注销登记时正式消亡;法人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即办理核准登记时产生,到法人资格终止,即办理注销登记时消亡。吊销工商执照 不存在其市场经营主体的灭失,而只是剥夺了市场经营主体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资格。

三、 对工商执照吊销后是否办理注销登记的看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市场经营主体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拒绝年检、虚假出资、骗取 执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等行为。市场经营主体被依法吊销执照后是否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从事登记管理的人员看法各异,在工作中做法也不统一。有的认为营业执 照被吊销后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入其档案即可,不需再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可预防和避免因吊销执照后可能对工商部门或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的认为吊销执照后应按要求办理注销登记,严格登记管理,规范市场退出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四款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 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 业登记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登记被撤销或者个体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手续。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执照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办理注销登记的做法是符合要求和程序的。

四、 吊销执照与注销登记在法律上的后果。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 其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由隶属法人承担,若无隶属法人的,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承担。由于我国的登记注册制度不尽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执照和注销登记两种行政行为带来的一些法律上后果在工商界、司法界也存在一些分歧和不同的看法,这些分歧也为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营业执照被吊销而逃 避义务带来了方便。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剥夺了其合法的经营资格,其市场主体资格并没有消亡。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其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仍可以以该法人的名义或自然人的名义主张权利、承担义务。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以其法人或自然人的名义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有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其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全部灭失,就不能以该法人的名义主张民事权利和承担责任。但对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其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自然人名义设立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经营组织,如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后仍可以以其自然 人的名义主张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注销登记的限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一定要慎重对待、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按照法人企业和 非法人企业对注销登记规定的不同条件和要求办理注销登记,避免给工商部门或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完善登记制度,明晰法律责任  针 对我国目前登记注册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逐步完善登记法律制度,增设、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核准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行为在法律上产 生的后果,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法人资格的取得、消亡的法定行为,明确办理核准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对市场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应 承担的民事义务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避免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冲突,有效防止一些不法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要大力推行和完善电子信息化管理,采集规范监管 数据,强化监管措施。全省工商系统推行的E6管理软件是对市场主体实现信息化管理的有效手段,要不断改进完善,有效发挥好监管和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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